有因行为、无因行为之再思考——以行为之"原因"为突破点
德国法的原因理论以"原因"为核心概念:有因行为的原因实际上被意思表示理论中的效果意思所吸收,在判断法律行为效力方面,其应用价值已经不大;无因行为除了效果意思这个内部原因外,更以效果意思以外的、为其设立义务的基础行为为外部原因.无因行为的内部原因是其合法性依据,而外部原因是其合理性依据.无因性理论制造出"过程"与"结果"相分离的法律现象,又通过不当得利制度,将合法性与合理性再次统一.
有因行为、无因行为、无因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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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99(法学各部门)
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B102
2011-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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