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03.2008.01.010
证明责任分配契约探讨
我国现行法对民事证明责任分配规定了三项标准,未明文允许当事人可订立证明责任分配契约.承认证明责任分配契约的合法性,反映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融合,凸显了当事人在举证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是处分主义在证明活动上的体现.在我国允许当事人订立证明责任分配契约,可弥补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不足,并且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契约订立后,一旦发生诉讼后适用该契约,对当事人、法院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当事人若对订立的证明责任分配契约效力发生争议,不能就该契约提起诉讼,应要求法院在本诉中直接审查契约的合法性.
证明责任分配、契约、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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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13(诉讼法)
2008-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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