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03.2007.03.003
法律论证中的融贯论——转型时期和谐理念的司法体现
在市场经济和全球化背景下,转型时期凸显利益多元化特征,而和谐社会的司法建构,应当在保证争讼主体机会平等的基础上,以整体性观念衡量利益纷争.对话的法律论证模式从程序上保证了多元主体参与法律决定、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权利.但是,只有平等的对话与协商难以有效解决纠纷,法律决定是在对话式法律论证的基础上,依据融贯的司法信念进行整体衡量的结果.
社会转型、利益多元、法律论证、融贯论、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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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1.01(法学各部门)
山东政法学院科研项目SZF0611B
2007-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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