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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8003.2006.05.013

对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起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规定的反思与重构

引用
我国<民法通则>将起诉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之一,于中断效力结束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就意味着对于经过诉讼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民事权利的保护仍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但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因起诉进入诉讼程序后应适用诉讼法上的期限制度,从而使<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的适用失去了可能.对这一矛盾的解决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采大陆法系各国民法的做法,取消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规定,统一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二是采取我国目前的做法,民法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前阶段,当事人起诉后则适用诉讼法上的期限制度,同时将起诉作为诉讼时效的终结事由而不是中断事由.两种方案各有优点和不足,我国未来民法典对此应做出科学的选择.

诉讼时效中断、起诉、申请执行期限、诉讼时效对象

21

D923.1(中国法律)

2006-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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