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03.2006.03.011
论可诉性是行政行为的本质属性
可诉性是指法律行为的可诉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诉诸法院司法审查的一种本质属性,这是判断行政行为的一个根本标准;过去,我国学界对行政行为特性的认识却忽视了这一点.可诉性是贯穿于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的一条红线,它使公民行政诉权的行使与法院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成为可能,具有普遍适用性.
行政行为、可诉性、诉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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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3(中国法律)
2006-05-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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