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03.2005.05.017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有关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我国采取德国法的三级制,除此种立法例之外,还有日本、法国民法所采用的两级制.三级制的立法存在种种缺陷:不能给予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合理的保护;缺乏对这一群体意思自治的尊重;阻碍了法律行为的生效和交易效率.因此,建议我国民法典采用日本、法国的两级制,并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民事行为能力、两级制、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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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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