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中的环境公益保护 --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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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8003.2005.05.007

论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中的环境公益保护 --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角度

引用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规定社会团体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必须以其成员主张环境公益受损为先决条件;可以明确公权机关的诉权优先于公民或社会团体的诉权;可以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规定为法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权机关,将检察机关定位为监督和支持有关主体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救济是否充分及时进行法律监督的机关.环境公益的民事救济应当采取以恢复原状、消除危险为主,以赔偿、停止侵害、排除危害为辅的方式,同时探索新的民事救济方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赔偿对象可以确定为某种环境公益基金,该基金独立于政府,负责对环境公益的维护,并不限于受损的环境公益范围填补或增进环境公益.

环境公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理基础、制度构建

20

D922.68(中国法律)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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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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