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03.2005.03.02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范围探究
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一般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种几成通说的观点事实上是大可质疑的.易言之,并不是所有而只能是一部分具有刑法意义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此外,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能否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也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具体分析.
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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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05-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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