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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8003.2005.01.011

论农业合作社的法律性质

引用
农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组成的、以互利为基础的、自治性的生产经营组织.其作用正越来越受到重视,<合作经济组织法>也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尽管农业合作社是生产经营组织,但其与公司在营利性和成员权利方面存在着很大不同;与集体经济组织在产生原因和目的以及成员边界等方面也不相同.因此,农业合作社是一种既不完全同于公司、又不同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法人.承认这种特殊性,是保证合作社法的具体规则得以科学、合理安排的前提和基础.

农业合作社、公司、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法人

20

D922.4(中国法律)

2005-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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