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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8003.2004.05.002

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

引用
法院是民事纠纷的裁判者,裁判权是其最基本的职权,然而,在围绕着这一职权的行使而展开的一系列程序中,又衍生出诸多权利,如程序控制权、程序事项裁决权、调查取证权、释明权、事实认定权等.程序控制权和程序事项裁决权是法院控制诉讼的发生、发展和终止的节奏和方式并对程序争议事项进行裁判的权力;调查取证权、释明权和事实认定权作为法院的三大审理权,在不同的诉讼模式下是有所区别的.笔者认为,在我国,法院不应通过职权干预调查取证;释明权作为一把双刃剑,应正确把握和运用;而事实认定权的行使,则必须通过建立一套科学的证据规则,以确保法官心证的公开化和客观化.

法院职权、程序控制权、调查取证权、释明权

19

D926.2(中国法律)

2004-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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