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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8003.2004.03.017

论劳动力权--兼评职工持股制度

引用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所确认的劳动权,只是说明了劳动力成为商品这一现实的社会关系,却并未揭示出劳动价值论,也未能反映劳动者应当分享企业治理权与剩余权的根本要求.应当建立分享企业治理权与剩余权的劳动力权,达致劳动力与资本的契合和均衡.劳动力权属于经济法范畴.作为其实现形式的职工持股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劳动力、劳动力权、职工持股制度

19

D912(法学各部门)

2004-06-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0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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