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03.2002.06.001
论法解释的情理性与客观性
各种法律文本的解释方法都可归结为情理性解释,法解释者的解释只有采纳了情理性的论据时才具有说服力.法解释过程具有主观性,但结论却是法解释者遵循法解释程序原则的主观性判断客观化的产物,具有客观性.所以,情理性解释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法律解释、情理性、主观性
17
D911.05(法学各部门)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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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8003.2002.06.001
法律解释、情理性、主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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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1.05(法学各部门)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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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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