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03.2000.01.015
论经济法的可诉性缺陷及其弥补
经济法的可诉性是经济法所必备的为了判断经济纠纷的是非而使诉讼主体可诉求于法律公设之判断主体的基本属性,它是经济冲突尖锐化的必然产物,也回应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经济权利司法救济的现实性和可能性.但是,经济诉权理论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致使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中不可诉现象大量存在,导致经济审判功能严重错位.因此,为顺应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应当突破传统三大诉讼的现有观念,刨设一种新型的诉讼模型,即经济诉讼,并赋予它区别于其他三大诉讼,尤其是区别于民事诉讼的根本标志.
经济法、经济诉权、经济诉讼、缺陷、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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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中国法律)
2004-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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