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7条评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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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7条评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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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7条是有关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规范.未成年人在相邻接的责任年龄期犯同一犯罪,如对犯罪结果具有防止结果发生义务而未履行义务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如为同种数罪,则应考虑对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后罪在量刑上予以优待.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之人应当对抢劫罪的一种法条竞合与三种法律拟制情况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之人承担刑事责任"情节恶劣"要件应采主客观结合说,对其启动核准追诉程序应在立案后,核准否定权非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属,核准追诉过程中应当有辩护律师参与.在例外情况下可对未成年人判处无期徒刑.对"两小无猜"条款的解释应当采"特殊政策说".专门矫治教育的决定机关专门教育委员会应当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导,其适用对象无年龄下限,执行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到三年,并应扩大申请救济的权利主体范围.

刑事责任年龄、转化型抢劫、核准追诉程序、专门矫治教育

D9;G640;G434

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项目2019fxzy-01

2023-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176-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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