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两年通知期限的商品自损赔偿责任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超过两年通知期限的商品自损赔偿责任

引用
商品瑕疵于交付两年后暴露,买受人即使无过错,仍无法依合同请求赔偿商品 自损.既有补救方案存在诸多缺陷,不能合理地解决最长两年通知期间的弊端.商品瑕疵多发生在设计、生产环节,专业知识的缺乏及买受人对全新商品的期待,令销售商没有能力和机会检测商品并对质量负责,其承担责任后通过追偿由制造商承担最终责任.为免出卖人难以搜集证据向制造商追责,《民法典》第621条设置绝对化之两年期间,但同时保护了销售商和制造商,构成法律漏洞,应将"出卖人"限缩为单纯销售商.客观上,质量默示担保是流通商品的必备属性,无须明示与意思合致,可成立于制造商与买受人间.主观上,除代理商外,行纪商、协议经销商、特许经营商等,均为商品销售体系的重要构成,受制造商相当程度的控制.下级销售商的分销符合委托人的意愿与利益,亦间接受制造商一定控制.隐蔽瑕疵于交付两年后暴露,如买受人无过错,可类推《民法典》第926条,直接向制造商追责.

商品自损、瑕疵担保责任、检验期限、竞合、合同相对性

D923;F274;F842.69

2022-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116-132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家

1005-0221

11-3212/D

2022,(5)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