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679条(自然人借款合同的成立)评注
《民法典》第679条的规范意图在于将自然人借款规定为要物合同,但要物性在实践与解释论层面都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应区分民事自然人借款和商事意图的自然人借款,分别认定其成立要件.司法裁判普遍承认"在先借款合意"的效力,因此商事意图的自然人借款应采"二阶段合意"的法律构造.第679条规定的要物性不仅体现在成立要件方面,还表现为还款义务发生的要物性.第679条是半强制性规范,并不排斥非典型自然人借款的存在,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承认诺成的自然人借款合同.
自然人借款、要物性、二阶段合意、诺成
D923.6;R725;R542.2+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南京大学新时代文科卓越研究计划
2022-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175-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