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95条评注之二(起诉、其他中断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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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95条评注之二(起诉、其他中断事由)

引用
中断事由之起诉要件与程序法之起诉要件非采相同标准,起诉被不予受理、驳回或者申请撤诉、按撤诉处理,亦有可能构成中断事由.诉讼是否作出实体判决,对中断事由认定及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存在影响.第195条第4项新增兜底条款的意义在于,对司法解释扩张解释中断事由予以承认.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申请参与分配、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诉讼中的其他抗辩等情形,也应认定为中断事由.诉讼外请求和义务承认之中断时点是意思通知生效之日,重新计算时点是"中断时";起诉之中断时点是"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重新计算时点是"有关程序终结时".时效中断效力原则上仅具相对性,例外情形下具有牵连性.

时效中断;起诉;其他中断事由;中断效力

2021-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17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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