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害人格权益财产损失赔偿中的法院酌定
在人格权侵权中不断扩大法院酌定赔偿数额的权力,是比较法上重要的发展趋势,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侵权责任法》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侵害人格权益财产损失赔偿中的法院酌定规则作出了规定,顺应了这一发展趋势.法院酌定的对象是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数额,而非行为人的获利数额;在人格权侵权中,受害人可以请求法院酌定赔偿数额,法院也可以依据职权酌定赔偿数额,而且在受害人请求行为人赔偿财产损失但无法证明财产损失数额以及行为人的获利数额时,法院也应依职权酌定赔偿数额.法院在酌定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出于损害预防的需要,法院一般应当以拟制的许可使用费数额、行为人的获利数额等损害预防类的参考因素为基础酌定赔偿数额.
人格权、财产损失、损害预防、法院酌定
D923.8;F271;F84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CFX015
2021-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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