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应急行政组织的效能原则
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行政组织效能关系到行政任务履行质量,是组织法治之外另一重不可放弃的价值追求.然而,应急行政组织效能和依法行政原则在宪法秩序下容易发生抵牾.宪法确立了应急行政组织效能的规范基础,国家保护义务、基本权利对组织规范的放射效应及通过组织规范进行的基本权利保护为应急行政组织效能形塑了宪法面向的解释框架.应急行政组织效能的提升须在组织法治框架内进行,应符合法律优位、法律保留和法的安定性等原则.突发公共事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应急行政组织法的适度韧性.在坚持应急行政一体性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行政单位关系化协调机制的潜能,汲引直接介入权、职务协助、紧急管辖权等媒介,着力实现应急行政组织效能的提升.
应急行政组织、效能原则、依法律行政、突发公共事件
D922.16;TV871.3;F27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188
2021-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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