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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得利返还请求权基础的体系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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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典》既有规定出发,我国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础的体系如下:首先,对不当得利请求权一般条款模式进行反思,认为其构成是不清晰的;其次,确定给付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基础为第985条,而侵害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基础是第122条.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是给付以及没有给付原因,而侵害型不当得利的关键因素是侵害,法律根据是指法律保护的权利地位,而使他人受损是指通过某种方式侵害为法律所保护的法律地位.再次,合同失败情况下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础为第157条以及第366条第1款.另外,侵害型不当得利的情况下,除了一般情况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添附情况下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第322条)、直索型不当得利(第988条)以及无权处分情况下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第311条第2款).最后,除了一般性的费用返还请求权以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添附情况下的费用型不当得利,其目的 在于保护取得人不受强迫得利.第三人偿付的情况下,也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第524条第2款).

不当得利、得利返还请求权基础、给付型不当得利、侵害型不当得利

D923;F233;F812.4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205011483

2021-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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