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人格"的规范本质与体系保护
死者"人格"的保护模式有直接与间接之分,我国及比较法均无统一立场.但权利(能力)存在"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生死机理,法律对胎儿、著作"人格权"、财产继承及"身后自主权"的保护均不构成例外.人死之后不能享有任何权益,但其生前形象作为符号世界的一部分,具有认识论和实践论上的双重公益;同时,死者近亲属与后代享有祭奠、追思的利益.死者"人格"的保护范围应限于维护死者生前形象的"名誉",请求权基础则可在民法体系内解决:《民法典》第994条具有基础地位,第185条则起补充作用,旨在通过公益诉讼保护无近亲属的英雄烈士.《民法典》应将具有重大贡献的历史人物通过漏洞填补的方式纳入第185条的保护范围.
死者人格、权利能力、公共利益、英雄烈士、历史人物
D923;TD712;G306.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CFX026
2021-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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