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中“商标性使用”的地位与认定
明确“商标性使用”的是与非,既是解决新型商标纠纷的实践需求,也牵涉商标法原理的基本构造.基于法定主义的立场,商标侵权构成中的“使用”应当是“商标性使用”,即来源识别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构成中与混淆可能性并列的一个独立要件.从理论上而言,“商标性使用”对应于商标财产化的程度,即对来源指示功能所产生的财产利益的保护.商标性使用的判断标准应采用“行为人主体标准”,行为人使用行为的定性需要进行主客观的综合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并非不可知悉,在法律构造上需要进行的是主观判断的客观化努力.行为人主体标准在涉外定牌加工、关键词广告等边界案件中具有很强的适用性.
商标侵权、商标性使用、并列的独立要件说、行为人主体标准、边界案件
2020-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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