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58条评注(买受人的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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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58条评注(买受人的通知义务)

引用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是法定不真正义务.本条一体适用于民商事买卖,适用于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形态下的物之瑕疵,不得准用于权利瑕疵.收到标的物,构成本条前置性事实要件.怠于通知是本条唯一构成要件,包含通知不适格或期间经过两种情形.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系法律上的事实推定,而非法律拟制.通知为观念通知,形式自由,内容须具体明确.在承认(真正的)质保期独立功能的前提下,本条的质量保证期,实为不真正质保期,即约定的最长客观检验期间.本文采实体抗辩权路径,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援引.本条不排除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自由竞合,与性质错误构成有限竞合.

通知义务、通知期间隐蔽瑕疵、合理期间

D923.6;P456.7;F293.3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青年学术创新团队项目

2020-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173-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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