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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继承编与物权编的立法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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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纂民法典中,继承权与物权之间的规则应做好协调.遗产共有应选择共同共有的形态,立法上应当作出明确规定.遗赠不能导致物权变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予删除.遗产酌给不能导致物权变动,无人承受遗产物权变动的依据是法律规定.遗产分割与共有物分割在效力上应当保持一致,均采取创设主义,同时设置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立法上应当设置独立的继承回复请求权,并正确处理其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

遗产共有、遗产移转、物权变动、共有物分割、继承回复请求权

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自选课题资助项目“民法典的编纂与实施问题研究”、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自选课题资助项目“中国民法典编纂问题研究”的研究成果

2019-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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