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5条(附条件合同)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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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5条(附条件合同)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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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5条第1款承认当事人享有对合同效力约定附条件的自由.条件具有意定性、未来性、或然性和合法性的特征.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是我国实证法规定的条件类型.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为维护公益或私益计,亲属法上非财产性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不动产让与合意等法律行为,不得附加条件.在未决期间,当事人应当诚信行事,以尊重相对人的期待权.《合同法》第45条第2款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了条件成否的拟制规则,但此规定稍显僵化.依实证法规定,条件成就不具有溯及力,但该规则属任意规范.

生效条件、解除条件、未决期间、拟制

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意大利物权法研究”15FXC054

2018-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2页

17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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