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法教义学分析——基于语义解释方法的考察
对贿赂犯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应当在对向关系和聚合关系的语义场中根据上下文语境、通过常规推理进行解释.在对向关系中,受贿人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包括实体正当的利益和实体不正当的利益;行贿人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一般指实体上不正当的利益,个别情况下包括实体正当的利益,但我国《刑法》第389条第3款“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指未获取实体不正当的利益.在聚合关系中,其他贿赂犯罪中的“不正当利益”与第389条第1款“不正当利益”的意义相同.
贿赂犯罪、不正当利益、语义场、实体正义、程序正义
2018-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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