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二重让与中的权利归属
就债权二重让与中的权利归属,我国《合同法》第80条未作出规定.我国学理和司法实务中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采“让与在先,权利在先”,其以债权让与合同的先后顺序来决定债权归属,即受让在先的受让人取得债权;第二种观点采“通知在先,权利在先”,其以债权让与通知的先后顺序来决定债权归属,即让与通知在先的受让人取得债权;第三种观点采“登记在先,权利在先”,其以债权让与登记的先后顺序来决定债权归属,即让与登记在先的受让人取得债权.相比较而言,“让与在先,权利在先”的权利归属标准更为合理,符合我国债权让与的规范模式和法理逻辑,我国未来民法典分则在设置债权二重让与条款时应予以明确规定.
债权二重让与、让与合意、让与通知、让与登记、权利归属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重大规划项目“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17XNLG02
2018-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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