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14条(约定违约金)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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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14条(约定违约金)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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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14条中的违约金属于约定的违约责任,可表现为确定金额或计算方法,兼具补偿功能和担保功能.违约金发生给付效力以有效的违约金约定和相应的违约情事为要件.针对迟延履行以外的违约形态所约定的违约金,原则上属于对相应违约行为所引发之全部损害的赔偿总额预定,此乃处理违约金与法定违约责任关系的关键.违约金可与合同解除并行适用,不应适用不定期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第29条针对违约金司法调整所规定的“实际损失”应理解为包括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在内的可赔损害.违约金司法增额规则属于司法裁量权介入机制,与违约金作为损害赔偿最低额预定有所不同.

违约金、给付效力、双重功能、损害赔偿、司法调整

D923.6;F407.9;F812.4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17-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1页

15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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