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79条(债权让与)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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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79条(债权让与)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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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作为重要财产,以自由让与为原则.债权让与的性质为处分行为,让与人须对让与债权享有处分权,且被让与债权应当满足特定化要求.由于债权脱胎于特定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仍有可能由于合同性质、法律规定而不得让与.前者多出于债权内容或基础关系的原因,后者则多以社会政策等公法因素为基础.当事人通过约定禁止债权让与,更是常见.禁止让与约定若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法上的约束力,债权的流通能力才能在最大限度上得以发挥.债权让与仅使被转让的债权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仍享有基础关系的当事人地位.受让人获得与行使债权相关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附随义务.

债权让与、自由让与、特定化、禁止让与约定

D92;D9

201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157-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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