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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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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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给付拒绝权,其规范目的在于向对方施加压力、担保自己债权的实现.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负有固有的先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即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之余地.基于双务合同,存在相互关系的给付义务,若存续、到期并未被提出,债务人即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给付.在实体法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果为拒绝给付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排除债务人迟延;在程序法上,同时履行抗辩权是须主张的抗辩,判决内容为同时履行判决,在债务人陷于受领迟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根据此限制判决,不履行(清偿)其所负担的给付,而通过强制执行方式实现其请求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给付抗辩权、双务合同、存在效果说、同时履行判决

D92;D9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缔约上过失的构成与功能”20155010136;课题“法律适用模型研究”20152000930

2017-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63-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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