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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故意的基本构造及具体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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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教唆故意的成立是否需要教唆者对构成要件结果具有认识,存在单一故意说与双重故意说的争论,其中双重故意说更具合理性.按照双重故意说的推论,在结果犯的场合,未遂教唆不具有可罚性,因其欠缺教唆故意.在具体危险犯及实行未终了的抽象危险犯的场合,教唆者如果对具体危险的不出现或抽象危险犯中实行不可能终了具有确信,则不成立教唆故意.在目的犯教唆的场合,对于与法益有关的目的,教唆者需要认识到实行者具有该目的及本身具有该目的方成立教唆犯.对于与法益无关的目的,教唆者只需要对实行者具有特定目的有认识就可成立教唆故意.在有故意无目的的工具场合,不应当把实行者具有特定目的的认识作为教唆者教唆故意的内容.

教唆故意、单一故意、双重故意、危险犯、目的犯

D91;D92

2017-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8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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