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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显失公平制度)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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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学说上不乏争议,但实务中普遍认为,《合同法》第54条的显失公平制度应遵从《民通意见》第72条,包含主客观双重要件.不承认主观要件,不仅面临教义学上的障碍,在价值层面也难以成立.就规范目的而言,显失公平制度是公序良俗原则之体现,与公平原则或诚信原则并无关联.它的适用对象可以是合同,也可以是合同条款;适用范围不限于双务合同,亦不限于民事交易.在一些情形下,显失公平的判定可以采类似于动态系统论的立场,综合考虑主客观要件.就法律后果而言,变更原则上优先于撤销;变更合同条款时,原则上应模拟当事人真意,不宜直接套用相应的任意性规则.

显失公平、公序良俗、公平原则、乘人之危

D923;H319;G27

2017-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155-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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