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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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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预售许可而签订的预售合同效力,涉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的违反及其对关联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就此,需要首先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一般规定与规定许可证要求的具体强制规定结合起来进行思考.在利益考量方面,虽然《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6条第2款保护的利益通常是确保建筑完成以及购买者利益,但这种利益与当事人合同利益相比,并不具有显著优势,且《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制裁措施也足以实现《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6条第2款的规范目的;相反,无效的后果安排反倒与具体规范的目的相违背.因此,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6条第2款的违反,并不充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一般规定的立法目的,无预售许可而签订的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的结论,尽管做了一定的缓和,但仍不符合所解释对象的立法目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合同效力、合同无效

D92;F29

2017-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2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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