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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45条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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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占有,《物权法》第245条规定了占有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妨害请求权,以及相应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将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存续期间限定为1年.其中,占有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妨害请求权性质上属于物上请求权,统称占有保护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属于侵权请求权.本文结合学理与判例对该条文的解释与适用进行评注,列陈两类占有保护请求权的适用前提与法律效果,厘清占有保护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并分析第245条与其他规范的体系关联.

占有保护、占有侵夺、占有妨害、损害赔偿

本文系外交学院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项目“利益法学与占有制度——管窥德国法学方法的转向”3162013ZYKB02研究成果.

2016-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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