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作为参与他人的法益侵害行为的性质——兼及不作为的正犯与帮助犯的区分
行为人以不作为参与他人的法益侵害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若能成立共同犯罪,是成立不作为的共同正犯还是不作为的帮助犯,均存在争议.相对而言,重要作用理论和因果过程支配理论具有妥当性.关于行为人以不作为参与他人的作为犯的性质,主要涉及在什么范围内承认犯罪阻止义务,以及在负有犯罪阻止义务者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时,是成立共同正犯、同时正犯还是帮助犯.应当认为,在不作为者与作为者存在共谋的场合,可以成立共同正犯;不存在共谋的,如果否认义务犯理论,应当根据是否存在事实支配关系或者行为人对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的作用力的大小,分别成立不作为的共同正犯和帮助犯.在行为人以不作为参与他人的不作为犯的场合,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成立不作为的共同正犯或者同时正犯.
不作为、参与、法益侵害、不作为的共同正犯、不作为的帮助犯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刑法解释方法研究””CLS2015D06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6-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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