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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用地“三权分置”中经营权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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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是我国农用地未来制度构造的主导思路.经营权法律性质的合理定位又是“三权分置”制度构造的关键.确权确地形成之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的经营权用益物权论,无论是主要理据还是制度设计均值商榷;而经营权债权论既能契合经营权存在的语境、实现经营权分离的目的,又可避免多层用益物权权利结构之弊.确权确股不确地之土地承包方式创新视阈下分离出的经营权,则存在物权化的合理空间;确权确地形成之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仅是农用地承包方式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换的适宜通道,而且可成为确权确地之经营权物权化的改造路径.

“三权分置”、确权确股不确地、经营权、用益物权、债权

F301.1;D922.32;TU98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BFX084

2016-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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