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附属岛屿”与钓鱼岛问题
“附属物永随主物”早巳确立为国际法的一项原则.基于领土条约中涉及的“附属岛屿”条款的解释与岛礁主权归属存在密切关系,不当的解释会严重损害当事国的领土主权,在国际司法、仲裁和国家实践中,确立了地理、政治、历史和有效控制等判断基准,但是,在适用中过于专注条约文本表达的精确性及相关嗣后实践和实际控制,而忽视了条约解释采取的基本方法及法律效果.中日钓鱼岛争端也涉及《马关条约》第2条规定的“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条款,以及《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条约的解释问题.无论从历史还是行政管辖的标准来看,钓鱼岛都是台湾的附属岛屿,且为日本于1895年先行秘密窃占,然后利用《马关条约》涵盖条款,采取隐含的方式从中国割让所得.为使在今后的政治谈判中能够做到有理有据或防范司法诉讼,我国应加强对相关条约的解释规则的研究,并进一步收集相关历史文献、地图和管辖依据,同时强化对钓鱼岛主权的宣示行为.
条约解释、附属岛屿、钓鱼岛
D815;D993.8;K2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BFX189
2014-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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