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标尺”还是“乌托邦”?——比较视野中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对证明标准制度功能的不同期待,构成了两大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关键差别.基于职业法官专司审判的司法组织方式,德国法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定位于法官个人的内心确信;二元制司法组织方式以及陪审团集体裁决的决策机制,则让英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最终落脚于盖然性优势.同样因为制度背景的差异,证明标准的制约功能仅仅在英美法系获得了较多发展;在大陆法系,人们转而依靠法官的事实说理来对事实认定加以控制.认识到证明标准的功能限度,对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未来设计具有重要意义.
证明标准、诉讼证明、民事证据、民事诉讼
2014-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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