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与现实的冲突及整合——唐代“别籍异财法”研究
唐代的“别籍异财法”既包括正律中的相关律条,又有因时损益的令、诏、制、敕等.该法严“别籍”之律,宽“异财”之禁,唯父祖方可析财,未分则子孙不得私自处分家产、蓄有私财.唐行此法,原因有二:该法是王朝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承担着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两项功能——赋役征收的基础,以及父祖养老、亲属救济等事项的保障.因此,唐代的“别籍异财法”体现了立法理想与社会现实的妥协与平衡,以维护“养其孝悌,均其贫富”的社会生活.制约该法执行的因素颇多,内因是人性之私,外因为赋役制度、官僚机会主义行径、地方习俗等.当时,该法在中原地区的执行效果较好,而在南方诸地则较差.官僚士大夫对该法的遵守颇好,而平民上户违法者颇多.在唐代前期和中期,该法的执行都较有成效;到了晚唐时期,该法已成为具文.
别籍异财法、唐代社会、政治合法性、国家治理
2014-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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