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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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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故意是连接实害故意与过失的链条,它的主体是对危险的认识与意志,最高端是对实害的认识与意志,最低端是对危险的过失.在危险故意中,“行为的知与欲”是一个不变的要素,“结果的知与欲”这一要素却呈忽明忽暗的变化——从“实害结果的知与欲”到“危险结果的知与欲”、“危险结果的知”再到“危险结果的过失”.放火罪危险犯的故意内容只能是对行为及其实害结果的知与欲,而不是对行为及其危险结果的知与欲.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故意的内容为,行为人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具有故意,对于行为所造成的抽象危险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危险故意、实害故意、过失、认识、意志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刑事政策与刑法解释关系研究"09SFB3014

2013-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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