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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社会与无讼社会的辨析和启示——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国家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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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的最新研究成果表明,古代中国尽管确实存在着相对“无讼”的现象和“息讼”的努力,但实际上有不少区域呈现出“诉讼社会”的景象,诉讼滥用、欺诈诉讼、恶意诉讼等甚至成为一些地方严重的社会问题.除了深刻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原因外,中央集权下发达的司法体制与民间社会自治的相对弱势,是形成诉讼社会的关键要因.当诉讼超出社会和司法的承受力之时,官府对诉讼的限制乃至打压,就成为不可避免的潜规则.滥讼与讼难交织的恶性循环,既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也必然导致社会治理的混乱和道德失范.历史经验表明,“诉讼社会”和“无讼社会”这两种理想类型,都不能独立成为社会治理的合理模式,现实的选择只能是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来应对各种社会需求和危机,从而形成国家法律机制与社会自治的协调,逐步接近善治.

纠纷解决、诉讼社会、无讼、司法、社会自治

复旦大学985三期整体推进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制度建设研究"2011SHKXZD015;中国人民大学纠纷解决研究中心重点标志性研究项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成果之一

2013-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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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12/D

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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