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对ICSID仲裁裁决来说,我国不必就(ICSID公约》在国内的实施特别制定国内法,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法院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具体问题发布有关司法解释。国内法上的审判监督程序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不能成为我国法院对有关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进行审查的标准;对其他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来说,建议对《纽约公约》无法适用于该类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的问题予以解决,我国法院也不应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有关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国内法院以国家豁免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有关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是国际社会所能接受的,我国应争取尽快完成有关国家豁免的国内立法。
国际投资仲裁、ICSID公约、纽约公约、公共秩序保留、国家豁免
D925.7(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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