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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宪法人格权——以一般行为自由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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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人格权与民法人格权构成德国人格权法的两大组成部分。德国宪法人格权以基本法2条1款为基础规范。基于对2条1款的不同解读,宪法人格权经历了人格核心“或”一般行为自由,一般人格权“和”一般行为自由,以及自由的平等权维度三个阶段的发展,并形成了无名基本权和有名基本权两大权利体系。

一般人格权、一般行为自由、人格核心、无名基本权、有名基本权

D923(中国法律)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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