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本权利作为法律行为无效的判断标准——最高法院1988年”工伤概不负责”案《批复》之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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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本权利作为法律行为无效的判断标准——最高法院1988年”工伤概不负责”案《批复》之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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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本权利确立了一套客观价值秩序,既适用于国家与人民,也拘束私法关系,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标准之一.由于宪法时下还不能作为判断法律行为无效的直接依据,应当将侵害基本权利的法律行为无效事由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与违背公序良俗都是法律行为无效的判断事由,基本权利透过公序良俗即可单独否定法律行为效力.最高法院1988年”工伤概不负责”案的<批复>将基本权利既视为法律又视为公序良俗,以此否定法律行为效力,在方法上欠为妥当,应予检讨.

基本权利、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效力性强制规定、公序良俗

D9(法律)

2011-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3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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