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益缺失下的利益冲突规则——基于法律文本和实践的反思
中国公司法不断完善着利益冲突的规则,其对公司实践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由于公司法受制于国有企业改革,同时在法律思维中采用权利界定方式而不是利益保护方式,现行的利益冲突规则更多表现为规制式、事前禁止的模式,同时更多地将权力上收给了股东,在法律责任上依赖于归入权,强调公司所有权而忽略了公司利益.本文回顾了利益冲突规则的引入,对现行规则中的疏漏进行了分析和批评,并结合已有的司法实践分析公司利益在法律调整中的淡化,并对这种原因进行了理论探讨.
利益冲突交易、董事和高管人员责任、自我交易、关联交易、忠实义务
D9(法律)
2011-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7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