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质的还是建构的?——论性倾向平等保护中的”不可改变”进路
性倾向和性别、种族一样,属于因出生而获得的”不可改变”特征,所以应该得到严格审查,得到宪法的平等保护.这一进路遭到了批评,因为关键问题在于政府立法和性倾向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自然科学关于同性恋生物基础的研究对”不可改变”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而这种本质主义的研究遭到了社会建构主义者强有力的批判,身份政治中的这一争论提醒我们,从”我也无能为力”的诉求中,同性恋权利不能获得真正的力量.
性倾向、不可改变、平等保护、本质主义、建构主义、身份政治
D9(法律)
2011-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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