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侵权责任法的学理分析——侵权行为之债立法模式的借鉴与变革
罗马法上的债最初起源于犯罪,原始的誓约是债的起源的最典型的形式;罗马法上的债具有强制性和财产性.民法法系国家的侵权行为属于债的范畴,债具有财产性,债法为财产法.传统民法不严格区分债务与责任,根据现代法理学特别是我国法理学的发展,应将义务(债务)、责任与法裁区分开.德国民法上的请求权理论有科学性,也有局限性.我国应当借鉴和变革侵权行为之债的立法模式,借鉴和变革德国民法上的请求权理论,改变损害赔偿(恢复原状)过于宽泛的内涵,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多种侵权责任形式的基础上,制定侵权责任法,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奠定基础.民法典应以权利为本位,以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科学的民事责任观念与民事责任法体系,构建更加科学的债的观念与债法体系.本文提出了”侵权责任法纲要与部分条文建议”.
侵权行为、债、债务、责任、请求权
D9(法律)
2011-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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