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事由应当如何确定——兼评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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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221.2007.06.001

再审事由应当如何确定——兼评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得失

引用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等环节做了必要的修改.从总体上看,决定修改的内容从我国审判实践经验出发,较多考虑到了民事审判的现实状况,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具有较强的可行性.但是,由于本次法律修改属于局部工程,难免有其局限性.

再审事由、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人民共和国、执行程序、再审程序、现实状况、审判实践、民事审判、法律修改、局限性、中国、局部、经验、会议、国情、工程

D9(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5BFX046

2008-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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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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