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221.2005.04.006
法的渊源的价值实现
实现法的渊源价值,先要认知法的渊源价值.在自觉和自发两种法的渊源价值实现形式中,注重以法的渊源价值理念推助法的渊源价值实现,而不是盲目或被动地将法的渊源转换为法,应为法律人的努力方向.法的渊源的价值实现,应适合社会的需要.社会生活有民间自治型和国家管理型之分,但其关联是无以割裂的,传统法的渊源理论或偏重于前者,如科克、布莱克斯通和卡特的理论,或偏重于后者,如霍布斯、边沁和奥斯汀的理论,因而都不足为训.不是所有法的渊源都适合转化为法,法律人应善于选择那些健康、向上且同法的特质相吻合的法的渊源,予以提炼、整合和改造制作,以形成良法美制.
法的渊源价值、实际生活、良法美制
D9(法律)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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