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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221.2005.01.002

生命权保护与"机动车负全责"规定

引用
@@ 新交通法第76条规定,在发生机动车撞人的情况下,必须由机动车驾驶员举证证明为对方的责任,否则即承担全部责任.围绕着新交通法76条规定的原意是否是机动车负全责,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但这一规定通过媒体的报道和传播,已经在社会各界形成了一个共识: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机动车撞人都要负全责.这一规定在出台以后,引起了极大的争议.甚至有人认为,应当对这一规定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一项法律规定在出台后引起如此之大的争议,并在出台不久就被要求进行修改,这是非常罕见的,可以说在我国是前所未有的.北京市在制定新交通法实施细则时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其争议也是非常巨大的,据说达成了对这一条款进行限制性使用的共识.北京市的这一见解,又存在这样一个两难的问题:如果对新交通法的这一规定进行限制性使用,就可能使下位法违反上位法;如果不对新交通法的这一规定进行限制性使用,这一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就可能出现更大的问题,因为北京市的交通拥堵情况非常严重,如果严格按照新交通法的这一规定执行,将加剧这种拥堵状况.

生命权保护、机动车驾驶员、交通法、限制性使用、北京市、立法听证会、撞人、责任、实施细则、交通拥堵、法律规定、下位法、上位法、状况、证明、条款、媒体、举证、传播

D91;D81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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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221

11-3212/D

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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